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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一般为6个月。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按规定,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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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这样规定的: 1)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和核准登记的时间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关对先受理的登记申请会先予核准登记。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涉及优先受偿的位次时,就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抵押期限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以往,权属证书上使用的是“权利存续期限”,很容易被理解为抵押权存在的期限、即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归于消灭。在1997年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已将此栏目改为“约定期限”,但还是易于对抵押期限产生歧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对于抵押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也倾向于规定其为无效。
对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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