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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监委会成员必须依法选举产生。村监委会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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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对本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要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体现公平公正,主任不能由企业代表担任.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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