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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正常劳动仲裁需要在45日内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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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理期限为5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审理期限为45天-60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劳动仲裁庭审需要45天。也就是说,仲裁庭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裁决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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