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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
对于非法集资夫妻财产的分配方法如下:首先已经定性为非法集资,就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前期、集资期间、集资后如果都是一方的行为,而另一方始终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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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集资,从立法角度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和权益,并且以公众受到“欺骗”为“前提”。因此,非法集资所形成的财产性质,与一般赃物不同,它的权益人,依然是受到“欺骗”的相关当事人。目前,我国对于这类非法集资所形成的财产处置,似乎没有一定章法。有的是法院直接封存、拍卖,有的是非法集资人所创办的公司申请变卖。吴茵一案定谳之后,原设公司印信没收,无法申请收回财产变卖;汽车、商货因长期扣押,贬值自不待言。就是房产,如果失去最佳转售时机,也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这就出现一个问题,非法集资的财产权究竟属于谁、归谁支配的问题。 法律意义上的“赃物赃款”,根据犯罪事实,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财产原所有人与财产获得者共同参与犯罪,如行贿、受贿、走私、违禁品贩运所形成的这类赃款赃物由国家没收,归国家支配。如果财产获得者以非法手段获得,如果是以抢劫、偷窃、勒索、欺诈等手段,赃款赃物的财产权依然归受害人所有,国家依法归还原所有人。如果犯罪人在获得赃款赃物改变其财产形态,比如将非法获得的房产变卖,或者将货币购买其他形式财产,由此而造成的财产价值的变动,揆诸法理,增值与贬值的全部财产权利仍归原所有者,如果造成总值损失的,则由犯罪人的其他财产加以弥补。这是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应尽的义务。
公安机关应最大限度地追回资产,做到应缴尽缴。下列资产应依法全部追缴: 1、非法集资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它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非法集资人的资产; 3、非法集资人转移、藏匿的资产; 4、非法集资人的债权; 5、非法集资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6、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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