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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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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周末加班不超过4小时,即周一到周日总共加班不超过9小时一个月4周,即总共加班不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性需要,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具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每个月最长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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