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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
一、简要说明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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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比如:我们纽乐康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一步、申请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第三步、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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