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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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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的,不具备拘留或者逮捕条件,这个时候可以执行监视居住。如果是指定监护,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场所,由此发生的生活费用公安机关承担,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索要。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现指定监护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向检察院投诉。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一时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论,并且作为一种新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因此,本文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以期为该规定的适用提供借鉴意义。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对监视居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见,新《刑事诉讼法》是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一点规定明显的不同于取保候审以及其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的,没有折抵刑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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