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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此房产属于您母亲与亲戚按份共有,若要单独出卖房产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的按份共有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你公公已去世了,必然会发生一次继承,通过公证处或法院来继承,继承后可赠与,但你婆婆身体还可以的情况下建议你等等,等到五年再办过户最好,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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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老太婚后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二老健在期间老头将房产过户其亲女同时老太无异议,则形成有效赠与行为,房产为老头亲女所有。若老头过户行为并未取得老太同意,并证据充分,为无权处分行为,但因房产已经过户,老太只能就房产的一半价值主张债权。另外,老太的亲生子女均可主张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只是尽赡养义务多的可多分,少的可少分或不分。
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建筑等。《搜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单从房产来说,是你父母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当属于你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2、但从你父亲与对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来说是有效的合同; 3、但是,综合分析:由于该房产是你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你父亲一个人卖给他人,属于部分无权处分,合同也就属于部分无效;然而,是否是你们当时急需用钱,你父亲将房屋出售,还是其他情况,均有待考证;因为,既然你们有这样一套房产,被你父亲私自出售给他人,那么你们都不知道也有待考证;况且,你父亲从外面拿回10万元钱应当会说明该钱是怎样来的,因此,你们知道后没有问询和提出异议,那么就可以推定你母亲已经同意,这对你们不利;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你父母亲不在一起居住,也就是说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那么不知道你父亲单独出售房屋就能够说得过去,因此,需要看当时的情况以及实际事实是怎样的; 3、建议你们对于该套房屋的问题积极协商处理,毕竟也都是亲戚,而且以上的分析也都切中你母亲如果主张权利的要害之处,因为你父亲已经将该房屋出售,并且已经交付,只是还没有过户,这样的案件来说如果到了法院也有可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再有就是你父母亲的学校规定不能私自出售或者处分,那么你父亲的买卖行为也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但是学校如果知道了私自买卖又会怎样处理,因此,你们都需要考虑;如果你们能够相互协商处理,对方同意将房屋退还,那么你们应当给予对方的补偿,应当按照现目前的同地段、同质量、同期限的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而后按照以前成交的价格进行对比而进行协商,在这中间取一个价格进行补偿。当然,如果你们也可以进行诉讼维护你们的权益,如果该房产出售当时的市场价明显高于10万元,而且你父亲又是为了治病急需卖掉该房屋,那么你们也可以按照对方趁人之危等理由维护权益,当然建议你们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直接与律师面谈,看是否有较为合理的理由来维护你们的权益,但是你们应当考虑到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不利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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