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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有: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行为人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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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一)受害人死亡、伤残或者产生严重疾病不能治愈的;(二)受害人被羁押一年以上或者被判处和执行一年以上刑罚的,但是,缓刑除外;(三)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给其家庭、生活或者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四)其他导致受害人产生严重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情形。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相关法规规定: 《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就提出,应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修订,把患者、单位纳入本法保护范畴。同时,将旅游、商品房、汽车、水电气供应等消费行为也纳入本法进行规范。 但《消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条款并未作调整。 “在最近几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调研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便扩大适用范围。但很遗憾,没有被采纳。”昨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新法制报记者说,“草案仍留有较大修改空间,我还是那个观点,应当对消费者重新定义,因为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判断是否适用《消法》,主观性过强。建议去掉‘为生活消费’这一限定词,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减少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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