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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复议权在法律规定中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问题,导致一些行政争议未能得到依法、及时、有效化解,有些被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些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些转化为信访。
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首次设定了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程序。所谓"红头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并不是谁都可以要求审查。只有依据"红头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出审查要求。这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就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而只能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附带性地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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