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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主张离婚,建议认真沟通,如果属于自己的过错,建议赔礼道歉,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果您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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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于2003年和第2任丈夫因为感情不合分居至今(2009年4月)因为这个男人更本就不喜欢自己找工作没钱就伸手找我妈妈要我妈妈不给他每次打麻将凌晨2.3点才回来就把我妈妈从床上吵起来除非我妈妈给钱不给钱就一直闹到凌晨6点半左右然后倒床就睡觉我妈妈早上7点左右就要上班还能睡觉嘛这是1点还有更气的是他们内江乡里人重男轻女我看见我妈妈已经是挺着大肚子了没有2.3个月就快生了就因为他妈妈帮我妈妈算卦说是女孩硬是要把我妈妈拉到医院叫我妈妈把肚子里的小孩打掉我妈妈不该他威胁我妈妈说如果生的是女孩我就不会在家出去有时间才回来看你们但是我妈妈还是把我弟弟生了下来他看见是儿子了高兴的很但是日子不长弟弟还没有断奶我妈妈要是不给他钱他就拿弟弟威胁我妈妈要把弟弟抱走回内江等等我还记得我弟弟还在吃奶瓶的时候他白天睡觉弟弟哭我外婆一直逗我弟弟谁知道弟弟哭声把他吵醒了他起床就给了我弟弟一耳光天啊~~~我弟弟那么小啊最可恶的是不知道他那股疯反了有一天他和我妈妈吵架说我弟弟不是他的儿子是我妈妈和别人生的我妈妈含着泪抱起还在吃奶的弟弟就和他到医院去查血那个时候医院滴医生都愤怒了到最后他学会了打人把我妈妈脸打的是青一块紫一块还有就是他有一次很温柔的对我妈妈说他要考A驾照我妈妈给了他钱报名他也学了出来最后叫我妈妈给他买车那个时候我外公每个儿女都给了1万元整我妈妈为了他的心愿拿了钱还到处给他借了钱才买了一辆2手车然后还给他买了当时很流行的波导手机(李玟拍的广告)希望他跑工作刚开始的时候他还是老老实实的把挣来的钱交给我妈妈还是好景不长后来他嫌累又开始打麻将我妈妈在麻将桌抓过几次后来他就开车到别的地方打麻将手机关机最可恶的是他居然外面还泡了个女人被我妈妈发现了那次还大吵了一架但是我妈妈还是为了我弟弟忍了最后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妈妈给他买的车他居然4000多元钱把车卖了(这个是他本人后来才说出来的)钱没有给过我妈妈那个时候我妈妈是真的对他已经没有爱情了因为车卖了不说钱也没有给我妈妈最后还是叫我妈妈给他钱用家里的老实铃木女士摩托也被他拿去抵债了我妈妈不给钱就叫我妈妈离婚离婚还是威胁我妈妈说儿子他要要不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还有我妈妈公司的退养金公积金等等我妈妈的房子是以前公司分的(那个时候他们还没有结婚)只要是正式工才有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律师们向我们这样的家庭我妈妈应该怎么办才能结束这种痛苦现在他们分居已经6年了我妈妈想找他离婚都找不到人因为只从我妈妈从家搬出来以后他也离开了偶尔才来一次就到处找我妈妈一定没有钱了有时候他还放话说叫我妈妈小心点我妈妈知道后要找他离婚他就不见人了我们就更本就不知道他现在到底在哪里现在我妈妈一点安全感都没有请各位律师们帮帮忙麻烦你们了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某“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是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尽快起诉离婚。首先搜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要求多分财产和对方赔偿,卖房的钱你可以要求一半,离婚后你无须给她赡养费。 深圳晚报、商报特约嘉宾律师,成功代理南方报业集团、贵州同济堂药业股份公司、重庆卓创宏展房地产公司、深圳金因生物公司、深圳华生元公司、中山生物工程公司等多起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成功代理四通高科股份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土地抵押、深圳影响面很大的阴阳合同要求撤销房产证、二手房买卖等多起土地房产案件;成功代理多起劳动、离婚、人身伤害侵权、经济合同刑事等案件(案件胜诉判决、评论、报道等在很多网站:如google搜索及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商报等上)。 1975年10月出生,警官大学毕业,取得工学、法学、经济学士学位及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做过四年警官后一直做律师,是懂得技术、经济管理的复合型律师。专业特长:知识产权(专利等)、经济合同、婚姻、劳动法、房地产、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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