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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共分两款,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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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抢救的,抢救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超过责任限额、未投保强制保险或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险的理赔支付垫付,是交强险的理赔项目。根据交强险的条款和条例的规定,可以向第三者受害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垫付)抢救费时,需提供:交警出具的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伤员的疾病证明书、抢救费用清单。还要驾驶证和行驶证。 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会按交强险“无责”的情形支付,最高只能支(垫)付1000元的抢救费。所以为了能让保险公司尽早的多支(垫)付抢救费,应要求交警在“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中特别注明,肇事机动车是否负有责任。(事故处理早期,交警不会明确写负什么责任的,但写清楚“负有一定的责任”或“负有次要以上的责任”等字样是可以的)这样,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交强险“有责任”的情形,最高支付10000元的抢救费。
1.交通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2.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 3.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4.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5.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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