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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在有多个债务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偿还,也可以向全部的债务人索要债务。 多份生效法律文...
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一般不能选择偿还债权人,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偿还。例如,有担保的债权需要优先偿还;对于相同性质的债权,需要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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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破产法就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对债权人恶意取得债权的限制: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破产企业)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另外,根据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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