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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受伤原因如果由对方造成,可以请求对方进行赔偿。属于寄宿制,学校需要承担部分管理救助义务,可以主张赔偿,现在可以进行相关伤残鉴定,根据具体...
有责任,要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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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了解一下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加我微信吧微信号同手机号
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证人。对于学校的处理属于内部处理,守班老师没有安排替班的情况下离开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幼儿园园长和另一名教师去开会应当告知守班老师,没有告知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的园长和校长都负有学校管理的责任。假如内部处理,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没有内部规定的,仅仅处理守班老师也是不当的。
你可以起诉对方家长和学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其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依据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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