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规定,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不能撤回;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需要经过确认才能生效,不能直接撤回。承诺是受要...
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有: 1、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2、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实践中,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贷款承诺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三大业务。一、项目贷款承诺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是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对资本金以外投资来源落实的重要依据。按承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有条件贷款承诺、约束性贷款承诺(或是融资类投标书)。另外,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各参与银行对认购的贷款份额出具相应的承诺,用以确定银团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贷款份额,有的在签订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前,还需有所有参加银团的银行就共同认定的贷款条件和达成的一致意见,签定初步的协议,以便与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进行谈判。因此,这类业务也应是约束性贷款承诺。二、开立信贷证明此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用于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文件。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的性质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业务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仅在投标人满足授信条件后才给予融资支持;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即应承担给予投标人融资支持的义务。这类业务银行一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三、客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一般商业银行要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撤回的条件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而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