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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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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用。 申请人:---、男、汉族、52岁、个体、住址: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07)巴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及院落进行解封,解除财产查封。 事实和理由: 林东法院受理的--诉====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上诉到赤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林东法院以(2007)巴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落在原交--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 本案被告有四人,四个被告人都有房屋,有的被告人还有车辆,徐志即使采取财产保全也应该保全借款人的财产或车辆,但不知--处于何种目的申请查封了“---西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而这种保全申请是错误的。 一、--申请保全的土地并不是申请人我本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属于保全错误。 --于2002年4月就坐落于林东镇五居民区面积2964.00平方米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字第号为左旗国用(2002)字第1221号,该土地证盖有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表明--对该土地拥有合法权利而不属于我的土地。 二、保全财产明显超过被保全债权的价值的几十倍,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2007年8月7日因借款一案起诉至林东法院,向法院递交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庞宝森借款--钱“用大板庆州花园楼房两处3-4楼抵债还款,多退少补在高院打完官司后给付”。一审判决没有顾及抵债的事实约定再前,也没有顾及“高院打完官司后给付的时限约定。”,就判定申请人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已上诉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一审起诉后于2007年8月9日向巴林左旗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武装部家属楼3单元101室担保,该房屋价值几万元,但巴林左旗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下达了(2007)巴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申请人坐落在原交警队西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申请人被查封的房屋及院落价值160万左右,房屋有数十间,价值远远高于--向法院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一审法院查封申请人的财产不但超过--抵押物数备,而且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是在上诉的时候才知道财产被查封的。 申请人只是--的诉讼案件的四个被告之一,--没有理由放弃债权人的房屋车辆保全我的全部房屋,--针对申请人全部房屋的财产保全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解除对申请人房屋的查封,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申请人: 2008年月日
收到了法院查封车辆裁定书表示机动车的查封不能仅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登记,原则上法院应实际控制机动车,做好机动车查封的公示,防止被执行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处分已被查封的机动车。要注意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登记或者占有,查封机动车,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机动车已在查封前设定物权的,除依社会观念易分辨出机动车权属外,执行人员无权就权属争议作出裁决,应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权属。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申请查封裁定书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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