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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交通事故而被对方申请法院保全了车辆的,被申请人(被告)想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方法主要有二种: 1、主动与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2、由被申请人另外向法院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经法院同意后,就可解除对车辆的保全措施。另外,如果法院只是对车辆进行了查封,而没有实施扣押的,该车辆仍可以正常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查封和扣押都属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扣押的,应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联系交警部门协助执行扣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财产保全期过后,如对方未申请续期,将自动解封。汽车的保全期为一年。2、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期届满后,财产续期应当由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续期请续期。查封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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