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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不需要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由财政保障。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费,仲裁委员会需要聘请仲裁员、且均为专业人士,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国家规定,现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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