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不以过错为要件。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然而...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拿到补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性原则。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繁荣和活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具体侵害商品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6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