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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被侵占应付怎样的法律责任,首先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土地被侵占,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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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需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纷争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纷争,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惹起的争持。权属纷争发生的原由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换,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限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决裂法,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导致地界变换,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换,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由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惹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换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公司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无具体限定,需要再次予以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无给过赔偿,群众后来提议要赔偿等问题。(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量面积,并无限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惹起地权、地界的争议。(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惹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十四)公司与公司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惹起的土地属争议。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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