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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业务员不知情可以免于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第二、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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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业务员,只要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没有部门负责人、高管等身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即可。即使公安在办案初期被强制拘留,一般也会在拘留期间向办案单位说明自己的情况,然后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期基本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非法集资一般不能向业务员追偿,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只能向非法集资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偿还责任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个人不承担。如果贷款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有下列情形,应承担责任。处理共同犯罪: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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