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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一般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业务员,只要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没有部门负责人、高管等身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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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晚会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如果是业务员个人非法集资,那么就按照涉案金额以及具体行为定罪量刑;如果是单位非法集资,则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业务员如果有直接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业务员个人非法集资,那么就按照涉案金额以及具体行为定罪量刑;如果是单位非法集资,则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业务员如果有直接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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