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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1、自动化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仅因形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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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成立一般自首的条件有以下两个: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请注意的问题有:(1)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待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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