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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人每月3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人每月5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人每月7元从事护理...
护士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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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1985年08月30日实施日期:1985年08月30日 (中央法规)
1970-1978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按国务院国发[1973]39、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干部编制的55周岁退休,职工50周岁,私营单位没人管,你问的是女的吧,男护士的话可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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