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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
护士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人每月3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人每月5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人每月7元从事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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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这就意味着,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的保险种类,只要是参加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都有义务替其缴纳,不区分男女。此外,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妻子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一样能按规定从保险基金中报销费用。第三,按照规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所以这钱并不算“白交”。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8/30/1985 【题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根据你问的护理假津贴需要什么,生育津贴是给你的,护理津贴是给你老公的,由各自的单位到社保去报。 如果单位在你休产假的时候给了你工资,这个生育津贴就要看你们单位是怎么办,可以给你,也可以不给你。 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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