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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先保留好了,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要准备好CT,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按伤残等级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治疗费...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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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小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车主应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进行操作,即事故发生后应报警,让交警到现场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证明,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必需的证明文件。同时,车主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让理赔人尽快到达现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 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驶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 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吕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和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意见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赔偿金12 141.78元,对于夏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夏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吕某无权提出要求。故法院只应对吕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险公司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吕某的赔偿一并解决,即法官可以释明夏某提出反诉,判决中将两笔费用一并解决。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本案中,在实体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争议,但怎么个判法对于夏某来说却是关系重大。在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全部医疗费,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夏某的困难就会接踵而至。即吕某一旦行踪难寻便会使夏某接下来的起诉和利益实现产生困境。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忧天,从法院目前面对的送达难和执行难来看,夏某的担忧不无道理。若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自行支付的费用,而要求夏某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讨要垫付费用,这时利益实现虽有保障,但复杂的诉讼程序还是会使夏某筋疲力尽。可见,对夏某来说上述两种情况皆不是最优结果。而对于法院来说,通过两场诉讼来解决一起纠纷,不仅使案结事了成为空谈,诉讼效率也是大打折扣。可见,无论从应诉的角度,还是审判的角度,前两种做法均不合理。按照第三种意见,通过指导当事人行使反诉权,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程序效率原则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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