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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案例

2021-05-18
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 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驶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 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吕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和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意见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赔偿金12 141.78元,对于夏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夏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吕某无权提出要求。故法院只应对吕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险公司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吕某的赔偿一并解决,即法官可以释明夏某提出反诉,判决中将两笔费用一并解决。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本案中,在实体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争议,但怎么个判法对于夏某来说却是关系重大。在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全部医疗费,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夏某的困难就会接踵而至。即吕某一旦行踪难寻便会使夏某接下来的起诉和利益实现产生困境。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忧天,从法院目前面对的送达难和执行难来看,夏某的担忧不无道理。若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自行支付的费用,而要求夏某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讨要垫付费用,这时利益实现虽有保障,但复杂的诉讼程序还是会使夏某筋疲力尽。可见,对夏某来说上述两种情况皆不是最优结果。而对于法院来说,通过两场诉讼来解决一起纠纷,不仅使案结事了成为空谈,诉讼效率也是大打折扣。可见,无论从应诉的角度,还是审判的角度,前两种做法均不合理。按照第三种意见,通过指导当事人行使反诉权,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程序效率原则的本质要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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