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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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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类:(一)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2) 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 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 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着轻微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承担轻微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
1、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瞒或拒绝提供有关纠纷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无需鉴定就能认定其行为有错误、错误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病人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执行,而法院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判定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则可判定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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