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一是,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二是,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
所有案件都可以向仲裁院法院提出辖权异议,只是异议成立是否由法院裁定。其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应有三种情况。第一,违反地区管辖原则,根据《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出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例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 3、其他能够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所以当事人在实践当中应当通过询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来寻找反驳的证据。 4、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同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审查,作出相应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按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时间没有规定,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确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9人已浏览
678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