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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2021-09-2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出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例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 3、其他能够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所以当事人在实践当中应当通过询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来寻找反驳的证据。 4、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同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审查,作出相应的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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