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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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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这里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一般只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多次评估。评估机构不是由被拆迁人协商选择的,而是由征收人直接指定的。最新的拆迁评估方法是2011年6月7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非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拆迁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拆迁,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房屋产权交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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