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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性,风险防范要贯彻到整个执法过程的始终,要特别认识到,发生执法风险不仅削弱了行政部门的权威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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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征地补偿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给与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它是由征地这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其次,征地补偿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实施征地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一方是土地权利人,前者是享有确认补偿对象、解释补偿标准等单方面特权的管理者,后者是仅有配合与服从义务的被管理者,争议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再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虽然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听取土地权利人的意见,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不是争议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是由市、县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而且,经市、县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具有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具有确定力,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从以上三个特点不难看出,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土地权利人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具有行政属性。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既是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必然的、直接的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利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及其执法人员对复议应诉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制机构的任务,没有把复议应诉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二是复议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不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以应有的地位,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程度。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从自己的税收权益考虑,不能正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就会过分偏执自我判断,不能提供客观全面的资料,会使注册税务师陷入被动。 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也会人为地增加困难。甚至功亏一篑。 第三,注册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加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税务行政复议风险或者由于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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