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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做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定的征税权力,如依法行使税款征收、税...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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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省政府依法行政复议廉政风险点保障公民权益行动计划的实施; (三)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 (四)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对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 (六)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七)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指导和监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八)组织全省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的检查评议; (九)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十)本办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物品采购和管理使用等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税收两级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照来看,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应该是A县地税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此规定,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是B市地税局或者A县政府。 综上所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只是对文书制作主体作出了修改,可以理解为由稽查局代表所属税务局作出处理决定,并不改变“重大税务案件”的实质属性。因此,稽查局在制作相关文书时,一定要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不能出错。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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