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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本人认为,该条所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应该包括仅要求禁止期限内的尚未到期的经济补偿,而不仅仅是指已经到期的的经济补偿。同时,员工如果因此要求解除协议的,依然可以主张到期的经济补偿。这里居然是竟业限制协议未发放补偿金的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金额的多少,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如无约定,根据最高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为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选择相应的维权部门帮助劳动者追回竞业限制补偿,也可以直接与单位相关部门协商。拒绝发放的,直接联系相关律师帮忙起诉,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要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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