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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招标的三个条件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在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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