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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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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时间限制。规定了一定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2)表达方式的限制。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与现有软件类似,不构成对现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3)限制保护范围。开发软件所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中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使用软件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5)对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者的限制。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的合作作者。 2、各合作者可共同享有。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各人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损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而行为人必须参与合作作品的创作才能成为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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