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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登记说...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的合作作者。 2、各合作者可共同享有。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各人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损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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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下列作品的含义:(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什么是作品著作权问题: 作品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以对作品的支配权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即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的重要标准。 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作品著作权包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品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一般是不能转让、继承的,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以下四类: (1)作品著作权使用权。具体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以及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说其他传达室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法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作品使用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依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作品著作权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是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上面介绍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这与计算机软件的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作品著作权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附属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如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这些都是著作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并获得报酬权的情形。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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