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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吃的汤圆回收,算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2021-08-03
最近,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西路上,一家汤圆店店主被举报回收顾客吃剩下的汤圆,倒回大锅里二次售卖。举报人龚女士称,这家“老字号汤圆”店多次做出类似回收吃剩汤圆的事。记者实地调查,虽然店主竭力否认,但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已基本确认事实,并将从严查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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