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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城中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征用补...
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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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综上所述,湖北恩施将境内的土地分为4个片区,因为国道建设,需要征地的,征地部门根据片区综合地价支付补偿款。在湖北恩施国道征地补偿标准中,最高的为每亩地7万元,想未利用的荒地,补偿标准就比较低,大概在3万元左右。村民对征地方案有异议的,不要签署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直以来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政府都是比较关注,比如说引起比较热议的就是钉子户的问题,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关于和政府的征收补偿款项达不成一致,所以坚决不搬家的行为,因此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农村征收土地补偿的新政策内容。
关于征地补偿的新政策内容,我做了如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组成。1、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生长期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补偿。对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果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成品树木,由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并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拆除农田水利设施等配套建筑物、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并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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