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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
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工作,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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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1.工作调动(就业安排)。因工作调动(就业安排)在我县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工作调动文件、《就业协议书》、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2.在关投资(经营)。在我县有投资(经营)的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在关投资(经营)相关资质证明;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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