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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
1、二胎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二胎准生证。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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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落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一般而言,公民当兵入伍或因公民死亡、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才能注销户口。 公民入伍可以凭入伍通知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户口。不同部门根据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因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县级医疗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一式四联,分别是医院存根、火化证明、户口注明 保留销售和死亡人员家属。非正常死亡包括交通事故死亡,由交警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因其他事故死亡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由失踪人员家属或单位、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死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后,才可以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需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注销死亡户口,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农村证明); 2、注销入伍公民户口,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 出国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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