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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拍卖了,所得的钱如果不足与偿还这么多原告的债务,这时会债务比例来清偿,当然没有得到清偿这部分,可以继续要被告偿还。后者是有权利申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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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流拍,你可以以最后的流拍价格接受拍卖物来抵顶你的债权,必须你给法院写申请才行,建议和执行法官沟通一下。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最高法院在执行规定90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该条规定体现了平等主义,即无论申请执行先后,还是查封先后均可以不考虑,一律以其分配权款额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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