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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以...
1、养老机构将于12月4日召开,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联合举办的全国医疗与护理相结合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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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服务机构,不仅包括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护理服务的情况,还包括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情况。《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与护理相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规定了两类机构的设立:一是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没有内部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二,医疗机构的设立。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审批,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有门诊、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立和执业登记。对于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免费门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委托其内部医务室,选派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1、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2、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民办养老机构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卫生、税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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