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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合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使用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原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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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调解不适用于审理行政案件。三、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二)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3)证据材料。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3、申请再审的效力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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