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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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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若是可以拿出在派出所领取的公章丢失报案证明、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作出的公章作废声明等的材料,可以证明自己不知情他人用公司公章签订了合同,但法人可以证明合同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形下签订的,不一定代表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些公司需要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去开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并不知道应该怎么开,那么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怎么开?根据相关的说法规定来看,首先应该到相应的司法局进行备案,其次是到检察院开具公司代表人的法定证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那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是质询等等。 当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股东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是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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