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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真的不知情如实陈述就行,在没有证据证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会主动勘察,努力寻找证据。 2、即使暂时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和线索,公安...
证明自己不知情销赃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由公安机关进行勘察。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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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提出合理怀疑,然后由嫌疑人解释,如果能够提出合理解释。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是否知道这个问题。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稳定一致。如果真的不知道,就要坚持,不要害怕进看守所,违背客观事实承认,签字按指纹。这种行为一旦做出来,后期就很难改变了。如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应及时通知承办人,以便承办人了解查询情况。之前也遇到过,收到的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嫌疑人自己做的是废品回收生意,根据自己的行情是合理的,所以最终重获自由。
“明知”是法律术语,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处理相关案件,先看有没有“不明知”的无罪辩护理据。 掩饰犯罪所得罪:要看是否明知处理的是赃物。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推定知道”,不包括“过失不知道(即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确实不知道)”,更不包括“无过失不知道”。洗钱类犯罪(即以前通称的赃物犯罪),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很复杂,自己处理不明白的,及时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找知情的人证,或者能够证明的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一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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