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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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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格清算的经济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所以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核对和编制结算资料是基础。任何工程项目在制定结算时都必须基于相关资料。因此,在审查时,必须首先审查相关资料。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动态性资料一一核对,力求资料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2)工程量是审查的关键。工程量是工程成本的主体。运行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计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审查中,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差异,多报告的工程量必须扣除。否则,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报告泄漏的工程量,反复验证后,根据事实将报告泄漏的工程量增加到结算中,以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3)定额单价的审查不容忽视。一般来说,工程定额单价有具体规定,制作工程结算时可以直接应用参考定额单价的明细。审查时,定额单价的应用不得有具体规定。(4)其他费用审查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应用不同,在审查中必须根据费用的发生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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