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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意在确保执行公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应规定,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追加被执行人流程: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追加被执行人流程: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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