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虽然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承担。但二者是有区别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因此,被执行主体变更后,原被执行主体不复存在,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新的被执行主体承担。而被执行主体追加后,原被执行主体仍存在,将和新的被执行主体共同承担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情况有:(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分立合并。《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出来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规定》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4)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意见》第27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情况有:(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型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型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2)执行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或分支机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的个人财产。”《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4)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而开办单位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首先不得不介绍下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非常慎重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不是谁想做被执行人都能做的,否则诉讼秩序会乱套,通过主动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能有效转移自身资产,那样法律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可见,即便B公司的开办单位是A公司,B公司就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也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将A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条件有二:第一、B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自身有,不能追加A公司;第二、A公司必须在开办B公司时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头套注册资金的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都不能追加。 二、A公司的法人代表能否同意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参与到B公司的诉讼之中。 正如前面介绍的,A公司能否作为新增的被执行人取决于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作为A公司的法人虽然能代表A公司,虽然A公司仅被吊销,但是主体仍在,仍能参与必要的诉讼活动,但是他的行为不能违法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A公司法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起到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效果。 三、作为A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觉得A公司法人的行为给你们造成了损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际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A公司的法人,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切以法律说话,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追加被执行人流程: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2人已浏览
946人已浏览
1,355人已浏览
5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