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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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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手机短信需当庭出示,法庭会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摘录进庭审笔录。或者,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作为定案依据的短信,需要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举证方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或者请法院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是与离婚事实有关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主体合法。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综上,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只要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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